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二、发证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申请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电子回执单。
(二) 审查、决定程序
(三) 变更、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五、进网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属于质量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获得进网许可证的设备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为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设备核发进网试用标志。进网许可标志为蓝色底纹,进网试用标志为绿色底纹。